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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沁水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工作规则
发布于:2013-09-24    文字:【大】【中】【小】

第一条 为促进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与县直有关部门对口联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口联系是指县政协专委会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所属相关的机关、单位、团体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旨在相互沟通,了解情况,使政协委员知情议政,更好地履行职能。

第三条 对口联系协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促进县直有关部门正确决策,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第四条 对口联系协商的内容: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研讨;对工作情况相互沟通。

第五条 对口联系协商的形式:

(一)对口双方每年举行一次协商座谈会,分别通报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征求意见,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二)对口双方互相抄送和交换文件、简报、资料及工作总结,交流信息,促进工作的协调配合。

(三)对口双方召开重大会议,应邀请对方参加。

(四)县直有关部门就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措施时,应向政协对口专委会征询意见;组织考察、调研活动应吸收对口专委会人员参加;县政协专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应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听取意见,争取支持配合。

(五)政协专委会对联系单位的工作应有计划的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帮助对口部门反映问题,献计出力;县直部门对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调查、考察、提案、建议案及社情民意,要认真研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第六条 对口联系协商的程序:

(一)每年年初,专委会告知对口单位协商议题,对口单位做好协商准备工作。

(二)对口协商活动由召集单位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协商以通报情况、咨询论证、研究讨论为主,注重质量和实效。

(三)协商活动的情况和成果应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向有关领导机关报告和向有关单位发送。

(四)年终应将对口联系协商情况进行总结,力求活动规范化、联系经常化、协商制度化。

第七条 对口联系协商单位:

(一)提案委员会对口联系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纪检委、组织部、统战部、党校、县直工委、老干局、编办、国家密码局、人武部、人社局、审计局、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移民开发局、残联、行政审批中心、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工商联、侨联和各人民团体。

(二)经济委员会对口联系农业口、经贸口各单位。

(三)科教文卫委员会对口联系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文体广新局、沁水中学、沁水二中、端氏中学、职业中学、文联、宣传文化中心、卫计局、新农合、爱卫办、药材公司、县医院、县二院、妇幼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新华书店、旅游文物局;

(四)学习文史委员会对口联系计划口各单位及外宣办、电视台、沁水报社、政府信息中心、县志办、党史办、档案局、文博馆等;

(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口联系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综治办、交警队、宗教局、法制办、对台办、610办等。

(六)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关系外,县政协专委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协商;县直部门也可邀请对口以外政协专委会参与协商。

第八条 对口联系协商工作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政协办综合协商,日常协商由对口双方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

第九条 本规则自县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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