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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沁水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于:2013-09-24    文字:【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提案工作在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参照《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它是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始终围绕全县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开拓新领域,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全会中的提案审查工作。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上届政协常委会推荐,经本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产生。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处理,集中向县委、县政府交办;

(四)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和跟踪反馈,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五)向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加强与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加强与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八)加强与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对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的单位,可报请县政协常委会或政协全体会议予以表彰,或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表彰建议。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者可以各自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言献策;

(二)提案内容及撰写要做到:案情清楚、言之有据、建议(要求)具体、一案一事、书写整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切实可行的建议;

(三)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第一提案者应署名并列于首位,参与提出提案的委员也应署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机构)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通过“沁水政协网”提交,无网上提交条件的,应写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上。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可作为社情民意或来信转送有关单位参考、酌处并告知提案者。适宜公开的提案应在政协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和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县委、县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及时报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批。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应按分口交办的原则,集中交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办理;闭会期间的提案,及时审查、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督办

第十七条 提案的督办是指对承办提案的县委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有关规定,协助、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督办的基本要求: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按照政策和实际情况解释清楚;所有交办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评议、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加强提案的督办,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条 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有责任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真实反馈给承办部门或提案委员会。提办双方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经提案委员会分析,确属承办单位责任的,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做进一步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依据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对提案答复进行审查,并主动征询提案者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应选择若干件重点提案报主席会议同意后提请县领导领办;对承办单位采纳的提案,要会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跟踪督办,推动提案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采纳后落实比较好的承办单位予以宣传表扬;对落实比较差的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视察、检查通报、网上公布等措施,加大批评监督力度,促进办理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对政协建议案的答复,应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以文件形式向县政协常委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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