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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沁水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于:2013-09-24    文字:【大】【中】【小】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协常委会工作机制,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 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政协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决议以及《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

(二)讨论决定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重要文件。

(三)听取县委、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本县重大政策举措的制订实施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提交县委、县政府重要的建议案、考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等。
  

(五)协商决定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研究决定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六)研究制定加强政协常委会自身建设、委员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宜。

(七)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县委和上级政协安排部署的其他重要任务的措施。

二、议事与决策程序

(一)基本要求。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委组成,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二)确定议题。提交常委会决策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应在充分调研协商的基础上,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协商决定后,提交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三)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一周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讨论的议题发给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四)会议召开。常委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常委会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准时参加常委会,不能到会者,应在会前向主席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每年由办公室通报一次。

(五)与会人员。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组成人员,政协各委、室、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讨论表决。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认真协商讨论,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内容或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的发言和表决,受到法律保护。

(七)形成纪录。常委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整理存档备查。闭会后,办公室应将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成书面材料,经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议事与决策执行

(一)经常委会讨论审议的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以及召开全委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提交全委会讨论通过,并贯彻执行。

(二)常委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决议,讨论通过的重要调研、视察报告、重要建议、工作制度、计划等,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以政协沁水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有关方面或政协各委、室、中心贯彻执行。

四、议事与决策纪律

(一)常委会审议报告、通过决议或决定事项,应坚持发扬民主、平等协商的原则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上率下,带头坚决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对不执行常委会的决定的人和事,应视情况追究责任。

(三)常委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负责把关、协调、宣传等事宜。

五、本规则由县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常委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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