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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沁水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于:2013-09-24    文字:【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县政协设五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组织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本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与各兄弟县(市、区)政协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和组成人员,由县政协常委会决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提交秘书长审定,重要的考察、调查报告应提请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形成的建议案由主席、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发出的调查、视察报告,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向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换届时各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提交本届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本县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不定期举行会议和组织活动。会议须作记录,并编写会议简报。      

第十七条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本规则自县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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